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党建工作调查研究,认真研究我校党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形势下我校党建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推进党建理论创新,激励我校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创先争优,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我校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党建工作研究坚持理论探索与实践活动相结合,既要有理论总结,更要注重具体实践,理论成果要运用于实践,指导好实践,取得实际工作成效;坚持夯实基础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强化基层党建基础工作,又要找准工作重点难点,以项目创新带动党建工作整体水平有效提升,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自我提高与推广转化相结合,既要通过项目建设使基层党组织自身提高,又要对成熟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形成项目成果推广机制。
第四条 党建工作研究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党建工作研究以项目立项形式实施,通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对基层党建研究工作实施项目化推进。
第六条 党建工作研究按年度周期开展,时间为一年,重点项目不超过两年。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党建工作研究立项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同时进行本年度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评审。项目起始时间从党委组织部公布立项之日算起,最终成果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通过时间为研究工作完成时间。
第七条 学校在校级科研经费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党建工作研究的具体实施。项目所在直属党组织应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八条 党建工作研究设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类别。重点项目每年度设2项,资助经费为5000元/项;一般项目资助10项,经费为3000元/项。党建研究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资料费: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材料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具体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四)咨询费:开展课题研究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第九条 党建研究课题面向学校各基层党组织,不接受党员个人申报。课题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从事党务工作经历、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条 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人员参加其他项目申报。课题尚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研究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不超过5人,应有适当的职称、学历梯度。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党建工作课题选题指南,各基层党组织要紧扣学校党建工作的实际,有创新意识、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明显的预期效果,注重实用性和推广价值。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研究鼓励学校各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不同的基层党组织进行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申报情况将作为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党内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一)每年年初,党委组织部下发“党建工作课题研究申报指南”,由各直属党组织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动员、鼓励和支持相关人员积极申报。申请人按规定填写课题申报书,报所在直属党组织。
(二)各直属党组织汇总本单位申报材料(课题申报书)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即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请书所填栏目的内容,特别是对课题设计是否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必备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初审合格的由直属党组织负责人在课题申报书上签字、盖章,报校党委组织部。
(三)党委组织部聘请有关专家评审,评审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通过的课题,党委组织部进行复核后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立项课题纳入学校科研项目,按照《攀枝花学院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攀学院〔2003〕102号)、《攀枝花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暂行办法》(攀学院〔2005〕40号)、《攀枝花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攀学院〔2005〕52号)等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促使获得批准的项目能按计划认真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各直属党组织要加强对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随时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调整。党委组织部将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达标项目,将取消立项。
第十六条 每年年初,党委组织部发出项目结题通知,各项目实施主体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结题申请,并填写项目结题报告,报党委组织部。课题最终成果应是课题申请表所要达到的成果形式。党委组织部对结题的项目成果组织评审验收。验收合格者,准予结项;验收未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评审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撤消其项目,并按一定比例追回项目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总结汇编本年度党建工作研究的项目成果,并完成相关交流、归档、展示工作。
第十八条 结合项目的验收评审结果,开展年度评比表彰工作。设置“党建工作研究组织奖”、“党建工作研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奖励经费从党建经费中列支。
凡列入学校经费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学校名称和项目来源,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发送:各直属党组织,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中心、后勤产业集团公司、附属医院。